(2)只要法律要求提供的信息没有构成阻吓妇女堕胎,该措施是合理的。
第二,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求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保障高质量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文化强国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美丽中国建设。
(一)完善法律规范体系 立法是法治之先导,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坚持民主立法,就是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把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贯穿立法全过程,使立法反映人民意志、赢得人民拥护、得到人民遵守,坚决克服立法部门化、地方化、私利化倾向。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系统推进法治现代化的新理念新战略,包括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建设法治政府是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这就要求,加强涉外领域立法,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纂是指编纂法典,即总结民法典编纂的成功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法律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打造更多集中外法律智慧之大成、引领世界法治文明进步潮流的大国法律重器。这个时候,不仅有宪法,而且有宪政。
宪政宪法既是改革的,又是守成的。作为根本法,宪法乃世之经纬,国之重器,百法之首,法治之要,既不可僵化不变,也不可轻言变易。现在应考虑的问题是,宪法不单要跟着改革的步伐走,不断确认和巩固改革的成果,还要更多地引导改革、指导改革,为改革留出必要的空间,为中国社会的发展和中华文明的传弘提供宏大而坚固的理论和制度框架,并在必要时能够限制改革、约束改革。应当从实际出发,调整和改变改革宪法的思维定势,对宪政的理论和制度洞幽究微,对各类修宪建议慎之又慎。
惟其如此,宪法方可为安邦定国、长治久安之基石。它在把改革成果合法化的同时,也不得不改革自身。
宪法且行且改,可以说,是一部改革宪法。宪政宪法出现于革命或改革已基本完成并确立宪政体制和法治原则之后。张友渔等:《宪法论文集》、《宪法论文集》(续编),群众出版社,1982 [7] 作为一种分析方法,革命宪法、改革宪法和宪政宪法的类型划分对于非西方宪法,尤其是对所谓转型中的社会政治秩序,有较强的解释力。[5] 主张放在前面的是突出国家权利属于人民,先有公民的权利,才有国家的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编:《中国宪法精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第51页)。
不采纳两院制的理由,参见张友渔:《宪政论丛》,下册,群众出版社,1986版,第118-19页。20年来的行宪史,也是宪法的变迁史。[7] 革命宪法创制于夺取政权的革命时期,旨在从法律上确认和巩固革命成果。反对政协设为两院之一的理由,参见肖蔚云:《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第34-36页。
[3] 如,许崇德:《修改宪法十议》,《民主与法制》1981年第3期,第8-9页。张友渔解释说,一九七八年宪法虽然对一九七五年宪法有所修改,但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来不及全面总结建国以来的经验,也来不及彻底肃清‘左的思想的影响,所以还保留了不少不恰当乃至错误的规定。
二十年前修宪之时,思想解放方兴未艾,经济改革起步未久,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方略皆未确立,要制定一部能行之久远的宪法,何其难也。一九五四年宪法的内容基本上是正确的,有许多规定,现在仍然适用(张友渔:《学习新宪法》,天津人民出版社,1983,第21-22页)。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编者按】为纪念八二宪法颁行四十周年,特编发夏勇先生这篇论文。[2]两院制问题提出后,[3]经过自由讨论,决定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是发展的,又是稳定的。从世界宪法史看,大致说来,有三种类型的宪法:一是革命宪法,一是改革宪法,一是宪政宪法。进入 夏勇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八二宪法 宪法 。为便于解读,此次分五个部分连载。
[5]这类政治决断,吸收了中国宪政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获得了广泛的社会支持,[6]算得上重大的宪法改革。这决定了无论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都在一定程度上允许违宪改革、违法改革。
它为认可和推动改革而制定,又因改革而屡屡修改。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
该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第4-17页,原标题为《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曾在海内外多有转载译介,收录于夏勇《文明的治理——中国政治文化的变迁与法治》(社科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倘若革命宪法已然成功了却合法化问题,改革宪法这一过渡时期或许成为不必。
不仅有法律,而且有法治。为方便网络阅读,对较长的段落做了疏分,注释按连载重新编号,其他皆无变动。但是,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斗争?宪法如何规定解决阶级斗争的程序?公民权利是否只能限于宪法而且限于1978年宪法?这类问题,还没有明确的答案。而且,守成和稳定的成分占据主导。
[6] 学界关于人治与法治、法律本质、民主与法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问题的讨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资料室编:《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出版社,1981。尽管我们不能说,修宪者们对许多基本理论问题都有明确而且正确的答案,[1]但是,他们就一些重大而又困难的问题所作的决断,可谓果敢无畏,意义深远。
它的合法性基础不是过去的法统,而是革命本身。现在,我们又到了一个新的历史关口,应高瞻远瞩,继续推进宪法改革,逐步完成从改革宪法向宪政宪法的历史性转变。
董成美:《试论现行宪法如何修改的几个问题》,同上,1982年第2期,第9页。纪念现行宪法颁布二十周年,重温修宪、行宪的历程,百感交集。
注释: [1] 例如,1978年12月,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已经基本结束,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斗争,应该按照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方针去解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去解决: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中共中央文件选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第86、92页)。一切重大改革,皆为合宪改革《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群众出版社,1981。[7] 革命宪法创制于夺取政权的革命时期,旨在从法律上确认和巩固革命成果。
相关研究参见亚什·凯《第三世界国家的国家理论和宪政主义研究》、《宪政:宗教、多元性与国家主义的挑战》,载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译《宪法比较研究文集》(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郝铁川、童之伟、韩大元、马岭等关于良性违宪的讨论(参见马岭:《当代大学生宪政观念管窥》,《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以及陈端洪为改革宪法的辩说(陈端洪:《由富强到自由:中国宪法的价值取向与司法化的可能性》,《法制日报》,2002年12月5日)。
但是,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斗争?宪法如何规定解决阶级斗争的程序?公民权利是否只能限于宪法而且限于1978年宪法?这类问题,还没有明确的答案。[2] 彭真在1981年7月给中央的报告中提出,1978年宪法失之过于简单,不如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好。
由于改革既不同于革命又具有某种革命的意义,既依托原有体制又在很大程度上改造原有体制,所以,改革宪法的合法性基础既是现有法统,又是改革本身。宪政宪法出现于革命或改革已基本完成并确立宪政体制和法治原则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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